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现在是一个刚毕业的学生,在一个公司实习一段时间之后现在要签合同了,合同是三年的,不过老板说从签合同之日起,每个月扣100元,在干满两年之后退第一年扣的1200,干满三年全数退还,要是中途走了肯定没有了,老板说他会把这些都写在合同上,我要是真的签了合同,没有干满三年,我的钱还可以要得回来吗?我要是签了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我不懂,请高人指教

  用人单位应当子啊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10-11
  签订合同受合同约束,如果你提前解除合同,钱要不回来了

  劳动风险抵押金,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护本企业劳动用工良好秩序和促使劳动者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之目的,而要求劳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按一定比例在应发工资中先期扣留),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后的一定期限内归还劳动者的一项薪酬制度设计,其显著特点是劳动合同履行的现金担保,外部表现是劳动者的工资减少或延期获得。

  1995年原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劳办发[1995]150号)一文中指出: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因为作为劳动者只要完成正常工作,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该文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扣发一定比例工资来充当风险抵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定,这种做法不仅属于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而且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行为。但本单位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意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国家禁止的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指的是国家尊重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没有胁迫或变相胁迫及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自愿以所扣发工资入股或设立风险抵押金的方式成为企业职工,并且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立的,国家应当允许。这实际上是对(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的相似内容的再次确认。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只要是在你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并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具有合法效力,用人单位不承担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0-10
这算是你的违约责任,总的算来不多,你可以签。你想象,你如果第一年年底就想走的话,你的违约金才1200.但你的违约期限是24个月。划算啊。比大多说公司少多了。3年加起来才3600.

如果没有其他违约责任你就签吧。我在百度这里碰到的你这老板算厚道的了。你没干三年钱肯定要不回了。
第3个回答  2006-10-11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第一,你没有违约,怎么可以算是违约责任?3600也算是一部N80啦!
第二,之所以说它是违法的,是因为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而你的老板说每个月扣一百,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收取保证金的做法,违反了该条规定。你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所以,我的建议是,只要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该费用的性质,你可以去签定这个合同,到时候你想走了,如果他依据这条来扣钱,你就去举报,基本能够得到解决。
第4个回答  2006-10-13
虽然违约,但是损失很小。
第5个回答  2006-10-13
不管你是不是自愿签的,肯定既成事实的你已经签了.所以抵押金估计是很难拿回的.
第6个回答  2006-10-14
你如果工作不满三年,就离开该公司,这写被扣的工资能否要回来,决定于你离开的原因.如果是你违反劳动法或单位工作制度被解雇,估计就要不会来了.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在某些条件下你有权辞职,那么这种条件下,您可以要回.不过凡事都没有绝对的.这取决与实际中的具体原因,如果让你离开的原因违背劳动法的强制规定,那么这样的约定也可以视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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