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是06年11月到这家单位的,试用期3个月后转正。连续签了两次一年期的合同。到了08年11月合同到期,公司就没有再跟我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今天,我一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这家公司工作。其间我问过两次人事部门,也没有给我满意的答复。
一直到09年11月30日星期一,公司的劳动部门找到我,说要签合同。但是合同期限是1年半,也就是从08年11月开始,一直到2010年5月,签署日期还要是08年11月份的。我觉得不合理,就提出要签就应该签2年的,也就是从08年11月---10年11月。因为08年11月----09年11月属于补签,09年11月----2010年11月算是另外一年的。但是公司方面态度很强硬,说要是签就只能签一年半的,也就是上述所说的从08年11月----2010年5月。结果合同没签成。
虽然从表面上看不出来,但是这几天能够感觉到和公司弄得挺疆的,上班心里也不开心。家人也劝我不行就换份工作。
刚来这家公司的时候,公司很困难,现在虽然比那会儿要好,但也不属于待遇条件好的企业,干了这么长时间,总归有感情。我只是想有一份安稳的工作,从来没有对公司提出过别的要求,但是现在这件事情上看,真的让人心里很难受!
我想问问大家,我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真心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从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可以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2-03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08年11月至今的二倍工资,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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