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要加我老婆的名字,应该怎么办理?

请教大家,我的房子是婚前2006年买的,由我的名字贷款30年。
我们是2008年结婚的。
1、现在我想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上我老婆的名字该怎么办理?需要大概多少钱?
2、我老婆的公积金是不是可以参与还款?如果不能,她的公积金怎么样才能用?
谢谢

在贷款没还清的情况下是不能办理房产所有权人增减或更名的 只有贷款还清了才可以 贷款是可以提前还款的
贷款形式在一开始决定了 中途是不能改变的 就是说你老婆的公积金不能参与
你老婆的公积金 你可以参照一下下面的 不过建议不要提出来 再买房子的时候可以再用啊 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很多的
目前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应是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提取有效期限为产证发证日起6个月)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城镇私房)
(3)离退休或者到达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4)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6)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
(7)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有效期为结清之日起3个月,结清时已使用公积金的除外)
(8)重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合并。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10)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11)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其中(3)、(4)、(5)、(6)、(8)、(9)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已销户的账户不能开启,如需重新建立账户会加大审核标准,较为困难。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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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3
首先房产交易中心出评估价,由于是直系亲属,有血缘关系的,评估价会做的比较低,至少比以往的低,这样交税会省一点,如果产证加你姐的名字,我视为各得50%产权,所以你姐要按评估价的50%金额去交税,比如,评估价是50万,你姐就按25万这个金额去完税,她需要缴纳契税,1%,按照25万计算的话,就是2500元,权属变更登记费:85元,交易手续费:70平方米×3元/平方米=210元,你也要缴纳这个手续费:70平方米×3元/平方米=210元,不懂再追问,有帮助就选为满意答复,打这么多不容易。
第2个回答  2010-01-28
我是房地产估价师。你是想把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你俩写个赠与协议,将一半的房产赠与你老婆即可,然后到相关部门变更产权证。另外,你老婆公积金可以还款,凭结婚证即可。
第3个回答  2010-01-28
加你老婆的名字只要你和她本人去办理就行了.不用钱.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公积金可以取现
第4个回答  2010-01-28
要加上她的名字就等于是把房卖一半给她,所以是跟交易的程序一样的,没有必要.需要交一半的税费,至于公积金当然是可以用于还款的,公积金的用途有几种,一是买房,二是租房,三是装修房子,所以是可以用于还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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