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没有规定只给一方的,过户可以随便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认定属于夫妻财产,可以只写一个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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