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一套二手房,首付40W,想做公积金贷款55W,中介在分析我们的收入情况后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公积金贷到55W,于是签了合同。但是在去办理收入证明手续的时候,发现由于缴存金额没有那么多,我们最多贷到33万。可是我们已经交不出更多的首付了,又不是我们不想买时贷不下来,请问这算违约吗?我之前交了房主5000元定金,打了15000欠条,合同的附加提款提到如果违约要交全额的20%为违约金!
但是合同里却没有约定如果我贷款做不了要怎么处理
请各位大侠帮小妹想想如何是好?我的定金还能要回来吗?如果要不回来,其他的违约金还要支付吗?
只有一个人有公积金,以前从来没用过,缴费288,只缴了1年半。想贷55W难啊
尤其是这是个80年的二手房
买的时候被中介忽悠了是95年的房子,合同里也没写年限,也因为自己大意了没好好看房本
所以现在既然贷不下来了,也不想买了
可以协商改为商业贷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做不算违约,不需支付违约金,定金也应当返还。
理由如下:
1、由于你签的合同没有约定公积金贷款下不来怎么处理,可以参照2015年7月1日,国家新施行的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约定: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可以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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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三大途径
第一种:协商解除
在签订合同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达成一致和平解决,签订解约协议即可。若涉及到中介,那么需要三方需共同协商。例如双方均不打算继续交易,或有违约方,但和另一方达成了协议,补偿一定金额而另一方不继续追究责任。
第二种:约定解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满足这些条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约定“买方在**年**月**日(某个特定时间)前支付房款,到期未支付,卖方可以解除合同”,达到这个条件,卖方就可提出解约。
第三种:法定解除
这种解除合同的方法较为复杂,主要是针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事件。所谓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例如由于房价上涨造成卖方明确告知买方房屋不继续出售,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如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日期之前,买方支付房款。而在该日期之后的一个月之内,经过多次催告,买方仍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的,卖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使对方具有解除权,这就是理论上所称的根本违约。如卖方出售的房屋有抵押但未告知买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1、属于违约,可以要求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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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等。
关系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它们都受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2、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3、归责原则的区别。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4、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5、举证责任的区别。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约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公积金贷不下来而导致买不成,这种情况不算违约,解除合同后可以要回定金。
《示范文本》中第十条第二款明确,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重新约定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的,售房者就不能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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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与省工商局联合召开《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解读会,进一步促进公众对《示范文本》的了解与认识,《示范文本》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示范文本》有什么亮点此次制定的《示范文本》分为说明、专业术语解释、合同正文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在具体内容上,由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规划、设计变更、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前期物业服务等十个章节组成。
《示范文本》第十八条明确,买卖双方在办理交接手续时需查验房屋状况,购房者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售房者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契约作为购房者查验和办理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
《示范文本》在“商品房基本状况”中增加了“车位”选项,以符合现实中很多车位买卖同样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状况。另外,此次《示范文本》的一大亮点是在商品房交付环节,对供水、供电、燃气、宽带网络等六项基础设施的开通手续及费用进行了责任明确,以避免重复收取开通费的情形。以下7种常见纠纷终于有解了买房者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已经被抵押或者被拍卖,花了钱买房,不能办下产权证和房产证。
《示范文本》的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约定,售房人应当告知购房者其购买房屋的抵押状况,并承诺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没有被司法查封等。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买房注意!新版合同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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