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经判下来,那人不给赔偿,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范围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判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中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清偿应当赔偿的款项和利息。
被执行人如果实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执行程序将会被拖长,此时作为债权人可以积极配合法院,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通常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依照规定搜查当事人可执行的财产,但是像一些隐蔽性的财产可能就需要申请人进行举证证明财产的可执行性了。
通常上被执行人说没钱还,但并没有说到有没有房产、股票、汽车等其他值钱的东西,对汽车和房产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建议委托律师到车管所和房管所进行调查。要是有其他值钱的东西也是有执行能力的,
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会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而债权人可以在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之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并且法院还可以视情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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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将了解、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
二、人民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且在被执行人无现金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垫付评估、审计等相关费用,以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垫付费用将计入执行标的。
三、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审计、评估、鉴定报告书,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设定查封期间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查封。
五、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订立书面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和解协议必须合法。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程序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人民法院可视案情依法决定案件的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应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参考资料来源:无锡法院网-申请执行人须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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