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我07年4月转租了间门面房,合同为一年一签,除房租外,转让费近10万,是经房东到场同意转租的,就使用原合同,只是改成我的名字,然后房东签字同意转租,当时的合同上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许可,不得转租他方”,07年12月合同到期续租的时候,合同的内容改成“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转租他方。租用期满,按期退还甲方”当时生意刚起步,不愿跟房东起冲突,心里想我要是好好做个十年八年这转让费还是赚的回来的,再加上房东口头承诺不会赶我们走,会一直让我们做下去,我便签下了合同,可现在房东想收回店面拿给别人做,我又不能转出去,我该怎么办?转让费加上装修费损失近20万,都是几代人的积蓄。有朋友给我出主意说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要求续租,可房东要是不答应怎么办?还有房东以地震对房屋造成损害要重修为由,想到期后收回店面,请问这是否可以成为他不续签的理由呢?城市主要街道的房屋拆毁重修是否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呢?因为他的店面房即不是危房,我们又不在震区,地震也没对它造成损害,因为连条缝都没有。谢谢,还请各位详细解答,帮出主意,在此小妹有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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