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保险法》第四章之规定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喵喵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