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争议和解释的问题

想咨询一下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
企业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进行部门撤并,部分生产线关闭进行裁解人员达到20人以上时,企业的行为是否必须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才合法?
如果企业只按照第四十条操作,违法吗?

谢谢大家了

  都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而是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但你要看清楚,后面的条件,如果公司违规裁员,那么是可以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追问

但二十几个人一起申请仲裁,但仲裁裁决公司赢了。这二十几个人绝大多数是工作十年以上或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公留下的人却有工作时间只有三五年的人。还望高人指点迷津。
公司只赔了n.

追答

不服裁决,那么可以上诉法院

追问

那员工赢的可能性有多大啊?您是从事法律相关的吗?

那员工赢的可能性有多大啊?您是从事法律相关的吗?

追答

证据齐全,那么胜的把握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8-02
达到20人时就属于经济裁员了,需要按照第41条处理追问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部门撤并,部分生产线关闭达到20人以上,企业按照第四十条第三款进行操作时,必须同时符合第四十一条,对吗?
如果违反了四十一条,公司是否须给员工二倍经济补偿金?
部门撤并,关闭部门生产线是符合第四十条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还是符合四十一条的企业转厂,经营方式调整?还是两条都符合?谢谢了

追答

达到20人,必须按第41条处理,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但是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就没有了。不存在既符合40条第三款,又符合41条的情形。主要看人数,达到20人,就是41条处理。

追问

上述情况,企业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单上写依据四十条第三款进行劳动关系解除,员工上诉到仲裁,法院时,认为企业违反了四十一条,是由公司举证还是员工举证,或是双方都举证?谢谢高人了

追答

员工举证,需要证明公司确实解除了20人以上的劳动关系。你可以联系其他人一起劳动仲裁,就不需要举证了。

追问

但二十几个人一起申请仲裁,但仲裁裁决公司赢了。这二十几个人绝大多数是工作十年以上或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公留下的人却有工作时间只有三五年的人。还望高人指点迷津。

追答

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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