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怎么解读?

如果公司下月搬迁至距离原合同地10公里以外的地方,员工不愿随迁是否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并按四十六条规定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呢?

公司搬迁这种情况各地的规定不同,不一定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第三款,看所处地方规定,如果当地规定中公司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的话就得不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读如下: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或企业厂地迁移等。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客观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23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笔者专业解读:(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或企业厂地迁移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你所述理由属于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依本规定处理。追问

现在是无法达成协议,老板要员工去仲裁,仲裁有才会给补偿。之前上海劳保局也咨询过,说要跨一个区才可以,请问合理吗?

追答

跨一个区才可以,这个提法不规范。

地区现在一般在法律概忘上理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现在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以超出所在的市较为合理。理由是,在一个城市里,劳动者的居住在本市无论是私有住房或是租赁的房屋,都是可以相对调整的,不涉及子女就学、户口等城镇与城镇区别的影响。用人单位的搬迁还可能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可能比以前上班更方便了),所以,应以城镇区分较为合理。出了一个城镇那一定是不方便,不出本市不应算在其中。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第三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其解读如下:
  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经过用人单位重新培训或者换岗仍然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未经过培训用人单位就辞退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必须要重新培训或者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才能按照该条款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3个回答  2020-04-29
公司搬迁这种情况各地的规定不同,不一定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第三款,看所处地方规定,如果当地规定中公司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的话就得不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第4个回答  2013-07-23
1、这个在看地方的规定。比如深圳就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在本市的迁移,如果员工不随的,无经济补偿金,
2、你所说的10公司以外是什么样的情况,一般迁出本市的,是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3、具体的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部门为准。
4、不是按四十六条规定,而是按四十条第三点:(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追问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呀,要按地方规定吗?我是上海的

追答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对>中的二十六条(三)的“客观情况”的解释: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用列举法指出企业迁移的客观事实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如职工不愿意随企业迁移而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只是深圳另有规定,实际上合同签订的当初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是什么,现在如果变化了,就适用于以上的规定,职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追问

还在上海市,距公司现在的地址有10多公里,上下班更加不方便。如果老板号称是提供班车,员工不去,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追答

可以得到的。
象这种情况的,目前只有深圳有特别规定不难经济补偿金外,其它地方都要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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