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9月30日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2010年3月中旬就打电话口头通知被辞退了,说第二天就不用来了,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而且合同也一直没有给我一份,现在问公司要回来可以得到什么赔偿,此公司为外包公司,就是挂在这家公司,其实是另一个单位用人的,请问如何处理。谢谢高手律师们了!!!
1、公司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法拒绝辞退,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2、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你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公司不支付赔偿金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9、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