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今年6月份即将毕业。去年11月份与一所区县中学签订了三方协议(不是合同),违约金一万。如今我重新签了一所中学,因为这次没有签三方协议,而是用的他们学校自己的协议书,所以暂时还没有向之前的学校提出毁约一事。但是我想知道的是,之前的一万违约金具有法律效力吗?可以不给吗??如果不给会怎么样??因为确实对于我的家庭情况来说那是相当大的一笔金额.......而且我听有的人说三方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还说一万元的违约金是不合法的??是不是有违约金不能超过几千或者一个月工资一说??如果我不缴纳违约金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非常感谢知情人士帮忙细致解答每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