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3-22
有关村民待遇的案件。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农民土地被征收的情况频频发生。在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时候,各村做法不一,这就出现了具有村民资格却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现行普遍做法是:政府不管,法院不理。如:
1、甲村王女嫁到乙村,在乙村生活生产多年,但户籍不在乙村还在甲村。在涉及征地补偿费等村民待遇分配时,甲村、乙村均不给,出现“两头空”的现象。
2、甲村王女嫁到乙村,早已落户到乙村。依据当地村民公约等政策,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涉及征地补偿费等村民待遇分配时,同样也不给村民待遇,只有其子女享受。
3、甲村王女嫁到乙村且落户,后离婚或丧偶,在涉及征地补偿费等村民待遇分配时,同样也不给村民待遇;只有离婚后户口回原籍的给村民待遇;
以上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