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人责任

本人在06年7月帮助朋友贷款担保,贷款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半年。半年后这位朋友没有偿还这笔贷款,又去请另一位朋友作为担保人续借这笔贷款,不幸的是这位朋友(借款人)在09年1月在一场意外中死亡,且这笔贷款还未偿还。现在连本带利共达7万多元。现在银行要偿还这笔贷款,并到法院起诉后一位朋友,我对法律知识欠缺,不知我作为第一次贷款担保人会不会遭到银行起诉,会有什么样后果,我现在心里非常不安,请知情朋友帮忙,解决我心中疑虑,不胜感激,谢谢帮忙。。。。。急
现在银行正在和第二位朋友打官司,因为时间关系银行方面做伪证,本来06年07月那笔贷款是我担保,而现在银行提供的证据确是第二位朋友所贷,现在第二位朋友让我去作证,说现在已经过了期限,而且银行方面提供伪证,如果我去作证,证明第一笔(06年07月)这笔贷款是我所担保,他在这场官司中就会赢,他就不用偿还这笔贷款,请各位朋友告知,我能否去作证,作证赢的几率是多少,谢谢

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拓展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词条 贷款担保人_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首先你要明辨一个问题,那就是官司赢还是不赢,由谁来还钱,都以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协议为准。
如果有事实说明合同是伪造的,可以继续调查取证,毕竟假的真不了,但是对方是银行,有内部暗箱操作你明白吧。除非拿出确凿的证据,否则银行的胜算大。所以道路会很曲折,前途也不会很光明。

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
1.你给死去的朋友做担保。合同一定会注明,如果他不还钱那么你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说白了就是他不还钱(不管什么原因)你就得还。

2.合同到期之后,他不还钱,银行找你要钱,要不来钱可以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你或者他的财产等等方法强制执行。

3.但情况是,你死去的朋友没有让银行去实施还款行为,而是申请了续贷。之前的合同自动过期作废。
那么可以这样说,只要合同上没有让你承担附带无限连带责任的字眼,你和你死去的朋友的借款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

第二个问题。

你首先明白一个道理,法律上的合同具有时间性。以最后时间的,有效的,真实的合同为准。
也就是说,后来的合同为假,之前的合同(你做担保的合同)为真那么。以你所签订的合同为准。
那么,你在这次贷款中担任担保人,借款人死亡,由你这个担保人进行偿还贷款。

ps:

我不明白为什么需要你去作证。他打官司为什么还需要你?
死去的朋友找你另外的朋友进行担保贷款。他死了你另外的朋友还钱。
如果你去证明另外的朋友的担保贷款合同是假的,而且对法院说06年的合同是你做的担保,那么,话说白了,你就得还钱了。
这是谁出的这么个主意啊?还问能不能做赢呢?你是不是迷糊了你?
这位哥,三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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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7-06
担保人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如果借款人有执行的财产,银行可先行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如果没有偿还能力了,担保人是需要替代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因为是确这是在合同上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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