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上对血亲的规定没有详细划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但法理上有该种分法。
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一此的问题。
例如:甲带女儿乙改嫁丙男,丙有一子丁。 乙、丁均成年,二人一见钟情,试问,该二人的婚姻关系,《婚姻法》是否禁止。
经查有关资料,理论界上,多数认为可以结婚,婚姻法并不禁止。
但,《婚姻法》上关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身份上的关系同亲子女。
这问题就出来了。
另,还有一个问题。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继父母婚姻为开始,不容置疑,但是不绝对的以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
例,甲继子乙(未成年),但甲与乙母离婚后,甲是否应当承担乙的教育、生活费用等。
等等,一系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