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自小因父亲早亡,随母亲及继父共同生活,乙女为继父与先前之配偶所生。在共同的生活中,甲男与乙女逐渐建立起感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打算择日领证结婚。但此事却遭到周围许多知情者的反对,认为他们是兄妹,不应当结婚。于是,甲男乙女遂生疑虑,不知像他们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否能被允许结婚?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是一条概况性规定,其中的“血亲”,应理解为“自然血亲”,而非拟制血亲。至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律师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在拟制直系血亲情况下,由于其视同自然血亲,从法律上理解和道德上要求,应禁止结婚;而对于拟制旁系血亲(如:本案中的甲男与乙女),从立法精神看,只要他们相互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缘关系,应当允许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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