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入户条件
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72号
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及其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城市化战略的实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人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就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一)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实行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确保完成市人口发展规划确定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总量与结构调控目标。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人口质量目标监控评价体系。
(三)规范常住人口的调控和管理行为。
二、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一)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人口发展规划与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和指导人口调控管理工作。
(二)继续实行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
(三)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就地“农转非”的管理办法。
1.取消“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全市只确定农业户口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口的指导性总量指标。
2.将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农转非”管理权从市下放到区,由区各有关部门按市统一的规定办理。
3.将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城中村”内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按城市居民进行管理。
4.对不属于街道办事处和“城中村”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口,其土地被征用后,区有关部门应当为他们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土地已被征用,当时未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现仍为我市农业户口的人口,应当为他们补办征地“农转非”手续。
5.加快我市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和非农产业转移。对从事非农产业或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在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纳税)、学历、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由市计划、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改革现行的人口增长调控管理办法,采用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形成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与人口准入条件相协调、平衡的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
1.以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取代现行的入户政策和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政策。
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由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组成。
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是准予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拟准入人员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拟准入人员在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纳税额、居住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确定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设置范围和基本项目等内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由市计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我市具体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是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具体补充,包括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结婚的具体年限,以及毕业学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工种(岗位)的目录等内容。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会同市计划、公安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和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要求制定后,统一由市计划、公安、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公布实施。
2.对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3.市外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登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实行相同的人口准入条件政策。
4.对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总量严格控制的原则,实行年度人口计划指标定量控制的管理办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特殊工种异地招工和从系统内调配单位需要的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特殊技能人员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招收非本市市区生源大专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的渠道继续保留,纳入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管理,暂实行准入条件加年度人口计划指标的管理方式,总量严格控制,今后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再作适当调整。
5.今后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市政府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市计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取消侨汇购房入户我市的有关规定;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停止受理申办广州市蓝印户口手续,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市计划部门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解决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凡计划外生育未经处理、末交清社会抚养费、应落实节育措施未按规定落实,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后未满5年的人员,暂不予办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
(三)改革现行的人口迁移审批制度,规范登记、核准和审批工作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及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政策,实行各种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管理办法。
1.实行直接申报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
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么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员工提供合法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集体户口。
3.试行弹性就业入户政策。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在事业单位、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就业,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实行先就业和办理IC卡暂住证,再申办入户的办法。
(五)改革户籍人口存量的调控管理政策。
1.鼓励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到外地就业、生活和学习。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对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生活和学习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自由迁入、迁出或注销、重新登记。
2.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含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本着自愿和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具有结婚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迁移、因就业单位变更集体户口迁移等合法理由的,准予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对经批准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也可迁入家庭户。
(六)加强人口的信息化、规范化、一体化管理。
1.在建设覆盖乡镇、街道、部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在内的出租屋非户籍人员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的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2年内全面实现人员入户的网络化、电子化、智能化管理。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市公安部门和市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2.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人口迁移的规范化、一体化管理办法:规范、简化入户程序。将《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和《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登记表》合并为《广州市区入户卡》,使入户人员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办理入户复核手续的程序合二为一具体办法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制定。
(七)加强人口管理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常住人口综合调控管理的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性人口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需要,适时出台《广州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规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改革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利于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城市化战略,有利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和治安环境。各级组织、宣传、计划、公安、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教育、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要相配合;各爷其责,形成合力。发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的常住人口迁移监督复核职能,完善常住人口调控管理的制约机制。建立由市计划部门牵头的常住人口调控管理政策措施协商和会签制度,形成常住人口调控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使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状况,参照本意见制订实施意见。
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附件
广州市人口准人基本条件
一、新生婴儿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新生婴儿,准予登记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
(一)父母亲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恢复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恢复户口人员,准予恢复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8)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准予其本人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本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政策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六、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5)夫妻双方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1年)。
(7)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6)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
(二)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的计划外出生的投靠父亲的未成年小孩,其父母亲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的,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连续居住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四)属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条件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七、纳税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八、农迁农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投靠配偶的农业户口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
(一)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九、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有关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在本市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达到5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所拥有的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申请入户的有关目录,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企业招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3.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外来青年员工”的人员。
4.符合本市投亲靠友来本市入户和落实政策回本市入户政策规定的人员。
5.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来本市的人员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本市年度人口计划指标。
十、办理不可市内迁移的非农业集体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对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3.有本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经本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二)对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驻穗办正式工作人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十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就地“农转非”,按我市有关就地“农转非”政策执行。
已有我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其户口转办为本市非农业户口,仍按原蓝印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对符合原侨汇购房入户规定,并有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拟入户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十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包括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全民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具有不可市内迁移的本市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已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参加了房改拥有房改房人员,侨汇购房入户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
本文件所规定来本市创业是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十四、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广州市入户的条件和途径是什么?
问:广州市入户的条件和途径是什么?
答:根据广州市政府穗府[1999]35号文的规定,广州市公安户政部门当前审批入户的条件和范围:
(一)凡户口在外地的未成年小孩(18岁以下),其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均可申请来市随父或随母入户。如父母身边无子女年龄为18岁以上的,可允许一名未婚成年子女申请来市入户。
(二)申请夫妻投靠入户婚龄达10年以上的(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延长10年审批,符合条件的可一同申请未成年小孩随迁)。
(三)丈夫原是广州市户口,因故死亡后,其妻及子女要求来市投靠男方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在广州市购买的合法房屋(包括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其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可申请来市入户,其妻达到当年审批夫妻投靠入户年限的(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可准予其妻来入户。
(四)男方60岁,女方55岁以上申请投靠子女(子女需均在广州市)入户的;丧偶老人,男方60岁,女方55岁以上,广州市有子女可准予入户,不受外地有无子女的限制;老年夫妻,男方60岁,女方55岁以上,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属广州市居民,因历史原因或工作调动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现在广州有子女及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其入户,不受外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五)老人再婚来市投靠配偶申请入户男方60岁,女方55岁可准予入户,如再婚老人中女方年龄达到30岁以上的,按男方60-65岁的,婚龄5年;男方65-70岁的,婚龄3年;男方70岁以上的,婚龄1年为界准予入户,但再婚后符合计生政策生育有小孩的不受上述婚龄界线限制。
(六)符合收养条件被收养的弃婴(包括被收养小孩户口在外地,申请投靠父或母来市入户的)。
(七)符合随军条件,申请来市入户的。
(八)婚迁入农业户口的(包括夫妻均为农业户口和夫妻中外地一方属农业户口,广州地一方已征地转居,且广州市一方父母中有一个是农业户口的)。
(九)属重病、重残、特困户家属申请来市入户的,具体包括:
(1) 夫妻一方患有癌症或其他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2) 夫妻一方患有一、二级以上残疾且结婚登记5年以上的;
(3) 经民政部门或市总工会确定为特困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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