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如果是单纯的询问,不得超过8小时的;情况复杂的,在经过批准后不准超过24小时,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来说,24小时如果公安机关无法拿出可信证据来证明他有罪,那样24小时后他必须要无条件释放。公安机关无权将其拘留。
如果警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个人违法犯罪的,也不会拘留,只能适用于留置盘查、传唤,而不能适用于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留置盘查,最多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治安拘留,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扩展资料: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拘留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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