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调查取证扣押物品规定的时间是多少?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03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扩展资料:

违法扣押财物 揭阳公安机关判赔195万

1997年10月12日,揭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为由,对菲利浦海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浦公司)的务萨号集装箱货船立案侦查,随后进行搜查、扣船,船上载有38个集装箱物品。同年11月6日,揭阳市公安局向船长发出通知,对货船所运载的物品予以没收。

11月11日,船东菲利浦公司向揭阳市公安局提交《悔过书》,并缴纳了10万美元担保金,揭阳市公安局即解除船长和船员的监视居住,随船押送出境。

2014年1月21日,揭阳市公安局决定撤销务萨号货船涉嫌走私案件。菲利浦公司遂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广东高院认为,揭阳市公安局已对务萨号货船涉嫌走私一案撤销侦查,应对错误扣押货船造成菲利浦公司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决定揭阳市公安局赔偿菲利浦公司担保金及利息、船上设备物品损坏修理费和差旅费等损失129万余元,以及支付集装箱赔偿金66万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违法扣押财物 揭阳公安机关判赔1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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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03

三日之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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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8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11-07
一般已侦查的时间为准,就是 嫌疑排除之后 或者等结案后法院或公安局 返还, 拍卖或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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