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
1、依据的政策法规不同,形成税会差异。
2、二者的目的不同。
3、年终汇算的调整事项不同。
二、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联系。
1、利润总额(会计利润)是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使用间接计算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的。
拓展资料:
1.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会计利润是指企业的总收益减去所有的显性成本或者会计成本以后的余额。显性成本是指企业为获得生产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而发生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生产中购买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和燃料等。在经济分析中提到利润时,是指企业获得的所有收益中扣除土地、劳动、资本等所有生产要素的全部机会成本之后的剩余。机会成本是指厂商生产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代价。在会计利润的计算中没有考虑隐性成本,也就是企业使用的早已占有的并非购买亦非租用的要素进行生产而导致的机会成本,在会计记录中体现不出来,但经济分析中必须考虑这部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