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了10年以上,如果单位辞退我,应当给我多少补偿

如题所述

单位辞退员工须支付多少补偿,应区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之规定解除合同。

单位依据第36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外,还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第40条、第41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受到底42条的约束。

单位依据第39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因为员工个人存在过错,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解除合同无合法依据的,单位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

具体到你的案例中,第一步需要确定单位辞退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即其合法依据是法律的哪条规定;第二步才是根据辞退理由来确定补偿事宜。

如果单位是依据第36条解除合同(单位向你提出解除合同,且你也同意的),或者单位是依据第40条,即你存在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也可支付代通知金来解除合同,

又或者单位是依据第41条(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来解除合同的,这3中情况下单位都应当根据你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来支付你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你在工作中存在过错,符合第39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单位辞退你,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辞退你无合法理由,就应当依法承担向你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请你参照如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7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离职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规定。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

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还是要对离职补偿金进行区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员工以前是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

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关于<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计算止2001年10月该文件废止时)。

如果是合资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企业,好象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要根据当地劳动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职补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楼主,你好。

单位辞退员工须支付多少补偿,应区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之规定解除合同。
单位依据第36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外,还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第40条、第41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受到底42条的约束。
单位依据第39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因为员工个人存在过错,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解除合同无合法依据的,单位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
具体到你的案例中,第一步需要确定单位辞退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即其合法依据是法律的哪条规定;第二步才是根据辞退理由来确定补偿事宜。如果单位是依据第36条解除合同(单位向你提出解除合同,且你也同意的),或者单位是依据第40条,即你存在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也可支付代通知金来解除合同,又或者单位是依据第41条(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来解除合同的,这3中情况下单位都应当根据你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来支付你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你在工作中存在过错,符合第39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单位辞退你,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辞退你无合法理由,就应当依法承担向你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请你参照如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7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18
你好,最起码的一点,工作满一年,应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至于别的,要视你实际情况而定了。
第3个回答  2013-01-18
你们签劳动合同了没有啊 还有 找个律师问一下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第3个回答  2013-01-18
视所在单位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计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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