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行为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事实行为”的一种。包括管领、保存、利用、改良处理及提供帮助、服务等。其特征是:(1)行为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该意思不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2)行为人管理他人事务既无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无合同约定的义务。(3)行为人不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须具有认识能力。(4)无因管理行为与代理行为相似,但二者在是否有法定义务。是否须当事人双方合意上不同。无因管理行为是法律所承认的合法行为,是为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是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因而是应该得到鼓励和受到保护的行为,而不是应受制裁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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