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1.3月到2011.12月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半年多,公司领导以工作调动理由把我们从招商助理调到市场当保安,并要求我们签字,如不签则从当日起不算考勤,按旷工处理。一开始进公司到现在都没按当时说的实习期3个月后涨工资。我们提出抗议,于是辞职了。并且还拖欠我们两个月工资,至今未发。在这半年多的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我这种情况如果要单位赔偿应该是哪种赔偿方式?金额大概是多少?怎么一个核算方式?有哪些《劳动法》条款可以依据?
谢谢
时间写错了,是2012.3至2012.12月
追答半年多=5个多月双倍工资+6个多月社保+6个多月住房公积金+一个月工资补偿金,依据为上文参考法律,还可能存在125%拖欠的工资、150%拖欠的补偿金等
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