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妨碍执行的行为只能拘留一次,有新的妨碍执行行为可以再行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同一妨碍执行的行为,只能拘留一次,有新的妨碍执行行为可以再行拘留。
司法拘留只是实现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本身。作为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还有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纵然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最终目的,但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如符合司法拘留的条件,仍要依法对被执行人行使司法拘留的权力,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通知》规定了构成拒执罪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