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3-29
你姥姥是第一继承人,拥有两处房产总和的一半(也就是两个房子都占50%),这两处房产的另外50%,是你姥姥和姥爷这些子女共同所有。你前文说道,你有两个舅舅(其中一个已故)、一个姨妈和你的母亲,共四个子女,就是说四个子女在你姥爷没有留下具体遗嘱的情况下,两处房产的50%是四个儿女均分(包括已故子女,公正的时候已故的这个舅舅也需要死亡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证明,如果已故的只有这一个子女就比较方便,如果你姥爷的档案里面还有记录除了这四个子女之外还有其他子女,比如年纪比较小的时候就去世了,这样的也需要死亡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证明。)
你这个只能先公正,公正的手续根据公证处的要求来准备,为什么要公正呢,就是先把子女们的50%转移到你姥姥的名下,你姥姥才有资格进行更名和买卖,不然这房子就算想卖出都不可能。
办理的时候如果你姥爷去世的时候满70周岁,可以不需要你姥爷父母的死亡证明,如果你姥爷去世时候不满70周岁应该是需要你姥爷父母双方的死亡证明(这个死亡证明真的不太好弄,你姥爷的父母如果去世三、四十年估计派出所也找不到什么档案了)
最后祝你顺利办理更名!
第2个回答 2013-03-28
关于"房产过户"我也是外行.但给你一些别人的建议吧:首先,关于房产证的问题。 红证是商品房房产证,代表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房产所有权人可以对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当然也享有依法转让的权利,可进行抵押贷款。 绿证是全成本商品房和准成本商品房房产证,该类房产的地价是经政府批准,予以减免优惠,其买售系特定的对象。该类房产所有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得转让和抵押。目前根据有关政策,此类房产经住宅局批准并补交差价,办理手续后准予上市,可转为红色房产证。 其次,关于房屋所有权问题。 房子归谁所有与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无关,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6日) :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将房屋转让你的名下,需到房产管理部门上房产局办理遗产继承过户手续.但是你继父在遇你母亲之前有子女已成人,那么所有继承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再到房地产部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如果部分继承人有异议,不能办理继承公证,则要到法院起诉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