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部分员工通过劳务公司代发工资(开具发票),我是这样做分录的:
当月计提时,
借:直接人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下月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劳务公司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等
我在月底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就不申报劳务公司的那部分工资,只申报余下的部分职工工资。请问这样的处理有问题吗?这样劳务公司的那部分允许税前列支吗?税务比对的时候会不会造成差异?求高手指导
我看网上说这部分员工不跟我公司签订合同不属于我公司成员,不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该计入其他应付款,那我是不是不应该从应付职工薪酬走?直接省略那一部分,从其他应付款走就好?
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劳务费等
贷:应付帐款
应付职工薪酬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会计处理。
1、当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由用人单位承担时:
借:生产成本—劳务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应付职工薪酬
2、当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时:
借:生产成本—劳务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二、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公司的会计处理
1、当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由用人单位承担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当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劳务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应付职工薪酬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这样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税务所认可的人工成本会包含非我公司员工工资么?
追答这有关系吗?
委外加工,成本里也有不是你公司的人工成本,那咋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