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夫妻男方去世了,女方膝下有四个儿女:
老大:儿子、老二、老三是女儿、老四也是儿子。
老人之前的赡养都是四个儿女平均摊的,包括日用生活、冬天买煤的取暖费、还有交的养老保险都是四个人平均拿的钱,现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了。
老四一直和老人住在一起,住在老人的房子
老人这套住房,最近有一房地产开发商要占,签合同。老四在老人其他儿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老人签了拆迁合同。现在名可能已经改成老四的名了。
后来了解到合同上条件是一套一百多平米的住房和五万元钱。
当时赡养是四个女儿一起掏的钱,现在房子拆迁,其他儿女一分钱都没得到,这样合理吗?
现在另几个儿女已经和老四签了一个自己写的合约书,内容大意就是得到这些东西要赡养老人,并且出老人的全部费用。
现在老人都已经享受养老保险了,还能有什么大的费用啊!这样是不是不合理?其他儿女应该得点吧?房子得不到钱还得不到吗?
请懂法律的人士告知,对的话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