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一. 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为查明有关人员的身份,依法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接受检查、验看的行为。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坚持依法查验、文明查验、规范查验。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向被查验人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并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严禁超越法定范围随意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严禁保安联防人员等非警务人员查验居民身份证;严禁泄露因查验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在执行巡逻执勤、查破案件、治安检查、社区工作、处置警情、维护秩序等职务过程中,对下列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当场发现的;
3、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
4、与公安机关查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特征相似的;
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确要求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对特定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
6、其他认定违法犯罪嫌疑有据的。
(二)在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或者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法律规定需要查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情形。
五.人民警察发现下列人员应当全面核实其身份: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出示居民身份证的;
(二)故意躲避查验人员的;
(三)对所持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不熟悉的;
(四)接受查验时表现异常的。
六. 人民警察对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丢失的人员,应当通过让其出示工作证、驾驶证、学生证、户口簿等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通过上网查询,与户籍地派出所、所在工作单位、家属联系等核实其身份。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发现证件有伪造、变造嫌疑,需要进一步鉴别真伪的,应当将被查验人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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