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只要依据的事实客观存在,无论是什么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反而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遇到以下6种情况用人单位要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
2、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的;
4、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要求降薪续签,劳动者不接受并提出离职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购买保险等,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
6、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辞退劳动者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