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婚时提前还贷的部分由于是男方父母出资的,并且是对男方个人贷款进行还款,故提前还贷部分仍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的适用法律条款是什么?
能否依据“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认定为共同财产。
我分以下几步,你就明白了。
1、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你没有异议吧?
2、贷款部分属于男方婚前个人债务,你没有异议吧?
3、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那么该还款部分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你所陈述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男方父母出资还款,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事实上也是对男方个人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