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看了目前
财政部的<
新会计准则--
现金流量表>和旧的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都未对
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到现金流量表的哪一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这种情况下,那么我们只要在不违反会计的基本核算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填列.目前针对这个问题在实务处理中一会将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到经营活动项下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因为这是由于一般企业会将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存放在银行并且产生了这种活期的利息收入.所以放在这一行中更贴切一些,同时它也不符合现金流量表对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的定义,另外您提到贵公司是没有借款活动的,如果有借款的话则就应该把这部分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通常在会计中是
财务费用的借方)抵减利息收入(通常是财务费用的贷方)的差额如果是正数的话则要计入到筹资活动中的"分配利润,
股利,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这一行中.这点请您务必注意.另外从银行存款的来源来看既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也有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所以不能将它们所带来的利息收入做硬性的规定,要根据其来源的不同灵活的加以区分.但是一旦将存入银行的用于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填入到现金流量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话那么根据一贯性原则今后就不得随意改变.(但请您注意不是不能改变而是不得随意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