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利息收入一般金额较小,对现金流影响不大,讨论没有多大意义。在附表中最初偶将其以负数列示,正表中则填列在筹资活动支付的利息项目中,也是以负数列示。但考虑一下,好像有点不妥,就在网上搜了一下。网上资源不少,有的说法是将其列示在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理由:存款利息收入应该记入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原因符合投资的定义准则中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存款利息收入是通过银行间接取得的收入,符合投资的定义。这时就应将其在附表中列示,因为其又属于非经营活动有关的流量了。有说其应在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中列示,同时在附表中则不列示,因为附表之财务费用调整的是非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量。理由:以不涉及贷款的情况来说,企业将资金存进银行,其目的不是投资,虽然在实际上能产生了利息收入,但企业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息,而是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将资金存进银行。如果说投资,企业完全可以去买国库券、办理定期存款等,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息收入。从变现能力来说,投资可分为长期和短期投资,短期投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能够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并有明确的市价,二是该项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保持流动性和获利性。 就以第一个条件来说,我国不存在“存款交易”市场,即不存在将某户头的款项“卖”给其他企业的情况。从第二个条件来说,流动性就是企业决策层打算将其在1年内变现,而存款本身都已经是“现”了,还变什么现啊?从投资的分类来看,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出版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讲解》的说法,投资可分为权益性投资(股票、股权投资之类)和债权性投资,存款当然不是权益性投资,而债权性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所以认为存款属于投资活动,本身就是一中谬论。当然贷款利息收入应该归入“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总结,一般来说,在没有贷款的情况下,放在生产经营中去,有贷款的情况下可以丢到筹资里。最后:这些都还没有违反偶的那个倒挤法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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