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2月20日在一出租楼租一单间;管理员是从房产人处承包下来的,同时负责保卫工作。当初租房时,有口头协议,保安监视器一周内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但截止2008年3月28日,监视器任未安装,期间我多次要求出租方尽快安装监视摄像头,28日房间内笔记本电脑被盗,却没有监视影像资料可查询。向房产人及承包人索赔未果。 问题补充: 安装摄像头只有口头的协议,不过和我同住这栋楼的同事可以证实这一点,管理员自己也承认有这个承诺。
我同事的证明可以有效么?责任的分摊比应该怎样计算呢? 事件当日,管理员在没有替班人的情况下曾离开保卫室,约1小时,期间保卫室没有保卫义务人值勤,也没有摄相头监视。
谢谢大家的帮助,有个疑问是我不明白的:
1.如果有摄相头的话,犯罪分子从心理上不会轻易选择入室盗窃,除非他跟我有仇;
2.假设盗窃者是在管理员离开保卫室的那段时间进入出租楼,那么这个安全防范又是否是他的严重失责呢,整栋出租楼就那么一个入口,总共租户也不过20户。
协议的合法性是个什么概念,摄相头是他主动向我承诺的,这个合法吧
还有一个问题我想请教‘丁丁的猪’ 电脑里的一些资料比如专案资料,在学校时代的一些留影(有位已经英年早逝的好友照片)等可以列入财产损失要求赔偿么? 鉴定原则是什么?
我只是很气愤在和他们交涉时,居然说出现物品被盗一概不负责后果自负。
如果我请求民警帮助调解,我要准备些什么资料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