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2010年7月已到期,但期间曾签订进修协议,协议中要求进修期满必须回原单位服务8年,现因为个人原因想要辞职,请问该进修协议有没有相关法律效益?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以此协议为理由拒绝我的辞职要求(备注:前不久单位又要求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但我未签字)。
现在不只是赔偿违约金的问题,我担心的是单位以此进修协议为理由,不让我辞职。之前也研究过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制度中规定聘用合同到期,视为聘用合同解除,但是因为现在牵涉到中间还签订了进修协议,不知道该协议是否可以视为聘用合同?
追答现在事业单位不会强留你的,没有必要,削尖脑袋往里进的有都是,即使不让你辞职,你不好好工作,留你何用呢?
已经提交,但单位拒绝请求,所以想寻求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