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

如题所述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表现出如下的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单一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权,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权,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共同侵权。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该彼此联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有的侵权行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侵权原因的不同及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8-28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德国民法第830条、日本民法第719条、意大利民法第2055条以及俄罗斯民法第1080条和第1081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的责任承担)以及教唆、帮助人责任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