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是应该以新法大于旧法,选用物权法的法条,但是《物权法》第八条又规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新法大于旧法也不应该选择物权法啊,谢谢了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