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浪潮集团工作了3个多月,我是8月31入职,试用期3个月,12月9号通知未通过试用期考评,要求尽快办理手续离职。公司这样是否违法,已经签了劳动合同,但是两份都在人事手里,现在还一个月就过年了,不好找工作,我是否能索要一定的赔偿?希望专家能帮我解惑,谢谢!
合同签订3年,转正日期11月30日,我的职位是技术岗,领导给安排的工作也能完成,当时人事找我谈话的时候说我团队意识不强,综合评分比较低,所以优胜劣汰,我被辞退。如果试用期不合格,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他这样让我尽快做离职手续,我没有一个缓冲找工作的日期,不能索要一定的赔偿吗?
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理由如下:
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但你是8月31日入职的,试用期间为8月31日—11月30日,如果试用期间你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问题在于公司以所谓的“未通过试用期考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间是在12月9日,已经超过了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间,应视为无效(通俗的话讲,就是即使辞退你也应该在11月30日前,此时为辞退,就意味着你已经通过了转正)。
且所谓的“团队意识不强,综合评分比较低”,不是硬指标,没有考量标准,纯系公司单方面行为,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
所以,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二倍的赔偿金。
扩展资料: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理由如下:
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但你是8月31日入职的,试用期间为8月31日—11月30日,如果试用期间你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问题在于公司以所谓的“未通过试用期考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间是在12月9日,已经超过了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间,应视为无效(通俗的话讲,就是即使辞退你也应该在11月30日前,此时为辞退,就意味着你已经通过了转正)。
且所谓的“团队意识不强,综合评分比较低”,不是硬指标,没有考量标准,纯系公司单方面行为,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
所以,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二倍的赔偿金。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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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但你是8月31日入职的,试用期间为8月31日—11月30日,如果试用期间你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问题在于公司以所谓的“未通过试用期考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间是在12月9日,已经超过了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间,应视为无效(通俗的话讲,就是即使辞退你也应该在11月30日前,此时为辞退,就意味着你已经通过了转正)。
且所谓的“团队意识不强,综合评分比较低”,不是硬指标,没有考量标准,纯系公司单方面行为,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
所以,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二倍的赔偿金。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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