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除斥期间,不变的。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要向保证人提出其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清偿债务。当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后,保证期间就是过去时了,可以不管了。在要求保证人后,就产生诉讼时效了。诉讼时效是两年,是可以中断,可以重新计算,是可变的。
保证有两种情形,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些不一样。一般保证情形下,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之发生中断,当然保证合同也可单独中断。连带保证时,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独立于主合同的。
举例,借款合同期间为2010.2.1—2011.1.31,保证期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届满后两年,则保证期间为2011.2.1至2013.1.31日,在这个保证期间内,如2011.6.1提出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才产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2011.6.2至2013.6.1,
追问关于上面的例子,如果是连带保证的话,诉讼时效是否不一样呢?
追答不管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方式,只要在保证期间提出了要求,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就转化为通过诉讼时效来保护。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均是两年。只是在诉讼时效产生后,诉讼时效的中断上有区别。一般保证可以随合同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随主债权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即是说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要单独向保证人提出才能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