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
1、一般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应做如下理解:债权人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提出权利主张,主张方式方法不限,既可以是诉讼或仲裁的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终结,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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