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在十几年前因男方外遇离异,离婚前共同居住一套单位的住房,当时房子产权归单位所有,离婚协议写明女方在再婚前拥有该住房的居住权,多年来一直由女方向单位交房租,实施房改后2010年8月左右由女方出资一万三千余元办理完产权手续,并且当时双方协议由女方付给男方五万元就把住房产权卖给女方,后来女方几次与男方单位办理产权的部门联系均说产权证没办下来,但现在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卖给自己的侄子,现在买房人来收房子,说房子过两年可能要拆迁,在拆迁前可以由女方暂住,但如果拆迁那么房子就与女方无关了,要是这种情况女方就没有住处了,女方现在得怎么办,原有的居住权怎么主张
还有男方说还要回来向孩子要赡养费,他自己退休月工资有三千多,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会怎么判
另外该房属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的集资建房,女方是不是有该房的部分产权,这个证据从哪里能取得
孩子已参加工作了,但男方自己有退休金,足以生活,这样的情况平时也要给赡养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