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医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我哥被人用棍打死法医鉴定结论是在酒后及脑基底动脉粥样硬化的基础上,因枕项部受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干损伤死亡。我想问前面在基础这一句和后面死亡原因有因果关系吗加这句是不是在为罪犯减轻罪责

对法医鉴定有异议可要求就对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若对方不予配合的,在确定对方没有受伤或伤情轻微的前提下,也可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若对方也起诉的,则可要求法院委托相应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京宝马撞人案鉴定结果再掀波澜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30
法医鉴定人根据委托人的送鉴材料和鉴定事项,按照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出
具鉴定意见,对法律负责、对技术标准负责。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属于法医鉴定主
管部门受理的范围,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1、如果当事人对法医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2、但是否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则要看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果符合,应当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3、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3个回答  2011-04-27
有异议就申请重新鉴定啊
结论指你哥本身身体就有病变,外力作用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而疾病才是死亡的根本原因
这种情况估计是外力并不是很巨大,但是却引起了死亡这种结果
随便说说。。。。不服就看我第一句,不过重新鉴定一般都是收费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11-0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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