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有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有罚款的权利

我是个外来务工人员,在上海某船厂上班。我们单位有那种安全员就是专门检查劳动安全方面的,在厂里有罚款的权利(据说他们每个月都有指标的)。由于我们是外包工不是正式工,没什么背景所以经常会被那些安全员重点照顾。我想问下用人单位有关于这方面罚款的权利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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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8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支付赔偿金,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一)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克扣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二) 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以上分别支付所欠工资的20%、50%、100%的赔偿金。

(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

(四)违反以上规定逾期未改,以及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知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协助,对欠发工资和赔偿金予以强制扣除;并区别责任大小,酌情对用人单位或责任者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实践中,要是因为员工的一些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此时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做出相应的赔偿,但这里的赔偿并非是承担违约责任,毕竟法律中规定员工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只有两种。另外,用人单位也是无权对员工做出罚款等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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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罚款的权利,但其他法律有规定,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没有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7-05
劳动法律除了规定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进行经济处罚外,没有关于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规定,由于劳动法属于私法性质,依照其功能和原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规定,亦即所谓的法无规定则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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