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需要交纳车船税及保险5000元,发票抬头为分公司名称,但总公司已经支付了这笔款项,作为分公司的会计应该怎么处理这张发票,分公司独立核算。是不管这张发票呢,还是做其他应付款挂账,税务局那边会不会出问题?
如果是子公司要怎么解决?我说的分总公司可能有歧义,付款公司是发票所开公司的控股者,那应该算是子公司吧。
追答如果是子公司,那么这笔款支付就不对了,因为是法律上两个完全独立的公司。不过,可能总公司为子公司代付的业务不只这一项吧?毕竟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或者在税务上这样可以解释的清楚。不过还是需要把这笔款支付给母公司,母公司那边方可以消除这笔支付款,否则母公司那会出现挂账。作为两个在法律上独立的公司来说,最好不要出现这样的情况,否则对方也难以入账,因为所开发票抬头与收款是两家公司,税务上会认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但付款人是总公司,难道一直长期挂账吗?
追答就一直挂着吧,有钱的话就还了,反正是一家人.
追问我主要是想问,能不能不做任何处理,把发票凉到一边,不弄丢就行。如果可以不做任何处理,税务局那会不会有问题?
追答会计不能不管的!税局那边倒没什么问题,因为你多缴税了,他们高兴还来不及.
主要是账务处理的问题,总部减少了5000块钱去哪了?难道不做账吗?所以总部挂其他应收款,你们挂其他应付款,一对冲就完了.合并报表就能体现出来业务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