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应该区别其电话费的用途后进行处理,即跟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报销。
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一、常见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1、出差交通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
2、办公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3、出差住宿费:以个人名义入住酒店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抬头一般为个人;
4、住房补贴: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二、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
三、员工入职体检费用: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政票据或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
四、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五、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水电费发票开具的抬头往往只能是业主。
六、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报销个人的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等费用时,应注意取得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个人的支出与企业经营相关。
七、但在实际工作中,只要能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就可以如实列支,否则将按无据支出做税调增处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