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一直不回家有四年了。我到法院也起诉了三次,第一次法院没有给判离婚,第二次法庭的庭长让我撤诉,说再找些证明可以随时再起诉,当时我撤诉了。第三次法院还是不给判离婚。说让我到公安局立案,报女方失踪或死亡。请问他们为什么不给判?我找了三四个证人,而且都证人都写了证明。社区也给出了证明。没有任何财产纠纷,有一男孩我带着。
在婚姻法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于离婚判决都比较谨慎,一般情况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程度,一般很难叛离。至于女方已经不回家思念,题主可以考虑保安女方失踪或者死亡,不必要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根据证据情况,夫妻感情破裂情况来综合考虑,是否支持离婚。各地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情况都很谨慎,除非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证据,无过错方不肯原谅,不同意和好,那么可以第一次判决夫妻离婚,如果没有这些证据,那么第一次法官都不会判决离婚的。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等待6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 大部分的离婚案件都在第二次诉讼的时候离掉了,当然也有极少数离婚案件进入到第三次起诉。具体要根据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来看待的。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参考资料:
1、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的,应当是法院认为夫妻二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
2、这就需要原告还要再收集证据,证明夫妻二人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也实际没有共同生活。最关键的证据是,在起诉离婚后,夫妻之间不再联系,且完全分居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
3、准备好上述证据,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到法院提出起诉。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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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