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扣除强制险,有被告个人赔偿8万元,因考虑被告的经济情况等原因,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一次性付清4万元,双方都在调解书上签字认可。后来经了解才发现原来被告是买了商业险的,被告自己都不清楚,买的是2手车,并没有过户的。这时我们有点后悔了,想要求法院重新处理不知道可以不可以,被告也愿意配合我们,因为并不损害他的利益的。这种情况可以重新调解吗,判决书要三天后收到,还是需要通过2审的???又要走哪些程序,谢谢。。非差着急
不可以的,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调解失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两种情形,一种是调解未达成协议,另一种则是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这两种情形分别对应了两类案件,一类是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另一类是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一般案件,此类案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调解书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可以,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案例:
2018年3月2日,50多岁的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某地时,与前方步行的王某(60多岁)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头部骨折。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章某因逆行需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同年12月9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被告章某辩称自己没有经济偿还能力,希望原告王某能够让步协商。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10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当庭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次日,被告章某却致电法院要求撤销该份调解协议,声称没有这么多钱赔偿原告。
面对被告章某的出尔反尔,法官明确告知他:“该份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那么应当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及时按约履行。如果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也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自愿签下调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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