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8年 爷爷因各种原因无房居住(家里子女五人,3女出嫁外村,两子在村里结婚),带证人去长子家拿钱买房,并口头协议故后房子归长子所有(未出任何文字材料及证明),1990年老两口 故去 ,故去前将写有爷爷名字的土地使用证(农村仅有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及当年购房合同(没有长子姓名,仅有爷爷名字,就是一张房屋买卖合同),掌管至2008年房屋完全倒塌,仅胜破损院墙,于2010年在原有宅基地重新建房,并由长子个人出资,期间所有儿女并无任何争议,直至2015年12月开始拆迁改建,其他三女一子开始争房产及继承,长子起诉,一审败诉证据不足,请问该情况按照法律该如何合理分配继承及产权。
将土地使用证和购房合同给了长子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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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能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