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里突然多了很多钱要及时打电话挂失银行卡,保障银行账户剩余资金的安全。然后拿着你的身份证到你的开户银行去打一份对账单。如果明细账单有问题或者银行不给处理,要及时报警,以留取证据。确定钱的去向,明确责任方。依据证据追回资金。
在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完整的义务,在储户存款被盗后,银行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当然,银行有权向盗窃者追偿,也可以证明储户有过错来相应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在储户无过错,也未找到盗窃者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推卸责任,推卸责任就是违约。
扩展资料
银行卡使用时注意:
1、买钱包的时候里面一般都有几张品牌介绍的小硬卡片,别扔!放卡的时候除了卡不能在同一个夹层外,在有磁条的那一面放一个这种的卡片,起到间隔作用。
2、工行有专用的银行卡卡套,用着效果不错,可以要几个用。
3、用身份证作间隔也不错。(二代身份证是射频卡,不是磁卡,所以身份证不会与银行卡发生“消磁”现象。)
201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同一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不含社保类卡)。
《通知》还规定“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片启用后方可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银行卡里23万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称“无法解释”
查看收支明细,查明收入的来源,查看打款过来的账户,然后进行辨别,如果是家人或者亲戚的帐号,或者公司工资以及投资收益等正当收益,则不用理会。如果确实是别人打错的,不归还会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他人的埋藏物。
扩展资料:
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对象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