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同时,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我国企业雇佣的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
劳务派遣有两大优势:
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就业限制。
二是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方面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事实上,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承担。他们支付的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和劳务费。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的基本原则:
1、员工租赁
劳务派遣的实质是员工租赁,“派遣”一词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点。但是,“租赁”一词可以概括劳务派遣的所有业务特征,合理解释劳务派遣的复杂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和就业一样,更适合于解释劳动力和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合同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为没有租赁关系而不是劳务派遣。
2、同工同酬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证实,虽然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人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职位、同一级别的员工应遵循相同的工资标准。然而,作为用人单位处理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却容易被异化。
3、拒绝预付款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在劳务派遣三方的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承担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这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为用人单位垫付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坚持为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的原则,就意味着将大大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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