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9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过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合同总体策划阶段,二是招投标阶段,三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四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五是纠纷处理阶段。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事项.
在合同签订前的联系、磋商阶段,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人应对工程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作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己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承包人急于取得工程的心理,编造虚假的工程信息,伪造审批文件,进行诈骗活动。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1、招投标问题
最高院(法释[2004]14号)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施工企业(承包人)首先要清楚了解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等项目;
(二)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2、合同备案
目前,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签订实行备案制度,即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备案以及施工合同备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应注意事项
1、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其真实意思一致表示达成的协议即成立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专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五种概括: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垫资条款的效力问题
我国目前的建设市场,施工单位垫资承包已经相当普遍。实际上,国际建设市场是存在垫资的,为业主提供融资服务国际承包商综合实力竞争的重要领域。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建筑市场的开放,过去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认定含有垫资内容的施工合同条款无效的做法既脱离的现实情况又不符国际惯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